一、事故时间:2017年8月5日
三、事故类别:辅助运输事故
四、伤亡情况:1人死亡
五、事故经过:
2017年8月5日10时30分左右,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煤矿剥岩项目部(以下简称兴安公司项目部)1组司机吉某某驾驶28号工程车行驶至聚乎更一露天煤矿3925盘兴安公司项目部工作面后,排队等候装车时,对其驾驶的车辆刹车进行调整,兴安公司项目部跟班队长于某某见有司机下车,随即过来询问原因,吉某某告诉他车辆刹车有问题,需要调整。吉某某在检修完后桥刹车后,正在对前桥刹车进行调整,于某某询问其检修进展情况,吉某某说马上就好,之后于某某便离开。
吉某某正在对28号车前桥刹车进行调整时,兴安公司项目部1组司机崔某某驾驶37号工程车行至28号工程车后方。崔某某发现前方停靠的28号工程车时,将车停在其后3米处,准备下车调刹车,将车熄火、挂了三挡后,抬脚松了刹车,起身在座位后面取扳手,这时车辆向前溜了1米多后又停了下来,崔某某仍未采取制动措施。当崔某某准备下车时,其驾驶的37号工程车又开始向前溜车,他立即放下扳手,向左打方向,同时踩刹车,但车辆没有停下来,撞到了28号工程车左侧尾部,导致28号工程车向前移动2米多,车辆左侧后轮碾压过正在车下调整刹车的吉某某腿部。崔某某下车看到被压的吉某某后,将其抱住,吉某某对崔某某说:“你干啥呢,没看到我吗?我的两条腿可能报废
了。”崔某某说:“我看到车了,但是没看到你在下面。”随后崔某某去找于某某并告知发生的事故情况,于某某立即打电话给兴安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朱某某,并开始救援。朱某某和兴安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某赶到现场时,吉某某已从车下被抬出,右大腿受伤,还能说话,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跟班队长于某某立即组织救援,将吉某某从车下救出时,其意识清醒,于某某向兴安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朱某某报告了伤员情况,朱某某向兴安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某作了汇报,两人于10时37分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同时拨打120请求救援,于10时50分安排车辆把伤员送往天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救护车从天峻县人民医院出发,13时左右在龙门乡与兴安公司项目部运送吉某某的车辆相遇,随即将吉某某转到救护车送往医院。车辆行驶至距离阳康乡约10公里处,救护车内的救护人员告诉朱某某等人吉某某不行了,之后继续前往天峻县人民医院。15时30分左右到达医院,经医院诊断,吉某某为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28号、37号工程车司机违章作业,在工作面违规检修车辆,两车停车距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37工程车追尾28号工程车,将其向前推移,碾压过吉某某身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吉某某和崔某某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等候装车时将车辆停到非检修区域进行检修,在工作面
等候装车时违章检修,停车安全距离违反安全规定范围,且未按照“停车检修必须设置警戒”的要求,设置警戒线。
2.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作业现场跟班队长于某某在明知28号工程车司机吉某某违章作业时,未予以制止,未采取防护和警戒措施,未安排人员对过往车辆进行疏导、指挥。
聚乎更一露天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培训针对性不强,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职工对违章作业认识不足,违章作业习以为常,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4.违反车辆文明驾驶相关规定。
崔某某(肇事司机)违反车辆文明驾驶相关规定,在停车时没有按照规章操作,停车熄火后挂三挡制动,未采取车辆制动设施制动车辆,造成车辆向前溜车,导致事故发生。
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巩固煤矿安全“体检”成果,全面深入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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