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地点:主井筒
三、事故类别:辅助运输事故
四、伤亡情况:1人死亡
五、事故经过:
2016年6月16日7时30分(白班),机电副矿长李某强带领4名工人乘坐人车入井进行排水作业,人车停在主井+200m处,李某强与安全员贾某财、瓦检员张某海、水泵工于某理步行前往+168m水泵房。
9时20分许,把钩工王某华独自乘坐人车升井,人车运行至主井筒+355m处时第一节人车的四个前轮掉道,王某华无法自行处理便步行升井找人帮忙,在井口房处遇到了地面工人李某金,王某华让李某金下井帮助处理掉道人车,两人找了几块木板来到了掉道人车处,王某华站在人车上行左侧打点,李某金在右侧向掉道车轮下垫木板,人车运行后将李某金挤在巷道右帮,王某华见状立即打信号停车后上前询问,李某金说他的腿受伤了,王某华便扶起他升井,走了五六十米后李某金痛疼难忍,王某华背他回到地面。闻讯而来的矿长田某国叫来救护车将李某金送往通化市人民医院抢救,11时10分李某金因伤势过重死亡。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处理掉道人车过程中,把钩工在作业人员未撤离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打提车信号,运行的人车将作业人员挤在巷壁上,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不具备处理掉道人车的能力和经验,参与处理掉道人车。
2.矿井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处理掉道人车相关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3.矿井未对当班把钩工、地面工人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矿井必须制定处理掉道人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