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地点:5号石门掘进巷
三、事故伤亡事故:2人死亡事故
四、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5日18点左右,湖北省炳太矿业有限公司矿长文某武组织召开了安全例会,强调了现场作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20时左右唐某渊、艾某玉等6人由+784m风平硐进入储量核实探矿区域进行巷道掘进作业,其余10人由+764m主平硐进入生产区域进行巷道掘进作业。矿长文某武随后由主平硐下井开展巡查检查。
21时许,矿长文某武巡查至回风巷5号石门掘进巷,发现背对井口左壁墙面有2块松动的悬石,便安排刚到工作面的唐某渊立即处理,并用钢钎敲打顶板检查,未发现顶板异常后离开工作面,唐某渊、艾某玉2人继续排险。
22点左右,在回风巷4号石门(离事故点20m左右)作业的唐某西、尹冬听到5号石门有石头垮塌的声响,立即停止工作跑到回风巷5号石门作业点,发现唐某渊斜倒在地面,艾某玉仰着倒在地面,分别被顶板冒落的两块石块压住。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唐某渊、艾某玉在有裂隙的矿层下打钻作业时,打钻震动造成围岩破坏,引起顶板岩体冒落伤人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未按规定对艾某玉、唐某孟、唐某仙等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中没有制定新进员工培训事项;制度落实不力,带班矿长擅离职守,未对事故地点进行隐患排查;顶板管理制度中也未制定顶板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地点顶部矿层处于不整合状态且有3mm左右的裂隙的安全
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配置的技术矿长、安全员所持证件与岗位不符,且虚设安全员,余某锋,常某江两人实际为普通工人,未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忠堡镇人民政府、咸丰县应急管理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不力。
六、防范措施
全县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凡是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工人及其他岗位人员,一律停岗培训。全面清查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与岗位配置是否相符,杜绝无证上岗,岗证不符,人证不符的情况发生。科学制定、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责任人,并加强现场管理。
产红线。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监管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倡导企业加大科技化、机械化投入力度,提升安全生产本质基础,杜绝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