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13年1月3日
二、事故地点:主井系统井下1001采煤工作面
三、事故伤亡情况: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1.5万元。
四、事故经过:
2013年1月2日21时,施工单位周某强、刘某海、周某生、孙某忠、宋某民、张某领6人到1001采煤工作面进行打眼放炮,采用一次打眼、分段放炮的方式落煤,工作面落煤后6人升井。23时30分,1001采煤班班长(兼安全员)刘某桥主持召开本班班前会,参加班前会的有周某林、刘某宝、王某强、沈某峰、黄某业、李某荣、魏某祥、武某东、豆某峰、王某财、李某甫、张某成、桑某杰、苏某臣、王某同和王某群。1月3日零时,采煤班17人入井作业,当班的还有1002掘进工作面的5人、1004掘进工作面的5人和在轨道下山维修作业的4人,瓦检员1人,事故当班矿领导路某瑞未下井带班。入井检身时只做了人数的记录,未登记下井人员的姓名,也未阻止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的人员入井。当班工作任务为2人一组分段攉煤,人员分布情况是:王某财和豆某峰在最下段,依次往上是武某东和魏某祥,周某林和王某强,刘某宝和张某成,李某荣和黄某业,沈某峰和李某甫,每组间隔15m左右,桑某杰在皮带运输巷口作业,苏某臣操作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刘某桥在工作面巡回检查,王某同操作皮带运输巷的皮带运输机,王某群操作皮带运输巷的刮板运输机。4时30分,距离工作面下出口101米处的煤壁突然透水,老空水夹带煤泥沿1001工作面冲下,造成在采煤工作面下部作业的李某
荣、沈某峰、李某甫、王某强、刘某宝受伤,在工作面下出口附近作业的黄某业、王某财、武某东、周某林被淹埋。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采煤作业过程中,爆破落煤导致工作面煤壁接近前方积水老巷,工作面煤壁变薄后无法承受积水压力,老巷内积水溃出,将正在工作面作业的人员冲倒,淹埋。
(二)间接原因
1.违反规定非法生产。该矿为追求利益,非法违规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布置采煤工作面,并且在该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探明老巷内积水情况下,就盲目组织生产。
2.现场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无带班矿领导,班长兼任安全员,在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未通知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缺失。
3.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未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在已知老巷有可能存有积水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盲目进行采煤作业。
4.技术管理不规范。图纸、台账等基础资料不齐全,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在未编制探放水设计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1001采煤工作面作业。
5.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建设方和施工方合谋蓄意隐瞒。
6.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开展职工培训,部分职工未经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对职工的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不足,从业人员缺乏水害防治的相关知识,
7.监管职责落实不力。监管机制运行不顺畅,企业代行煤矿监管职责,基层人员多重身份,职能划分不明晰。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停工整顿、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和指令督促落实不够。
六、防范措施:
(一)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严格落实监管指令,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矿井在资源整合期间边整合技改边生产或假整合技改真生产。
(二)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加强防治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和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排查井田范围内的废弃老巷及采空区积水情况,凡水文地质资料不详、积水不清、存在水害隐患的,严禁组织采掘作业。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严格现场管理,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严格规范各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和实施,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力度。认真开展职工安全培训,督促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五)要严格落实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落实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全面的监理责任,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