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12年10月4日
二、事故地点:轨道巷
三、事故类别:辅助运输事故
四、伤亡情况:1人死亡
五、事故经过:
2012年10月4日早班上岗7人,7:30分机掘一队队长吴某组织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当班要注意安全,在采区160轨道巷架设工字钢棚6架,必须隔1米架设1组。8:00分,队长吴某带领王某、易某、郭某、余某、郑某、杨某等7人入井,8:30分进入160工作面后,开始清理浮煤,10:05分左右,清理完中,准备倒料,11:00分左右,倒料完毕,队长吴某安排易菜、余某、郑某、杨菜等4人掏柱窝,他又带领王某,郭某去井底车场准备往工作面运送工字钢。11:15分,到达井底车场,11:40分,将工字钢装车后,用两道4分钢丝绳进行捆绑,确认捆绑牢固后将平板车往前推了20米,将绞车钩头挂好,并将阻车器打开吴某便去开绞车,王某、郭某跟随平板车前行,11:50分送料平板车行走了65米后,吴某看到王某、郭某向他晃灯随即停了绞车,吴某便过去查看情况,发现平板车向左侧落道了,吴某就带着王某、郭某去井底车场取挎顶机,取回挎顶机后先将平板车后大架顶起,然后将平板车后轮移至道上,12:20分,又将挎顶机放到平板车前轮大架处,将前轮移至道上,平板车突然溜车,郭某被衬木撞倒,胸部被顶伤,吴某和王某赶忙过去将郭某扶起,并询问严不严重,郭某说“不要紧”,缓了4、5分钟后,郭某说胸口憋闷的厉害,王某随即背起郭某出井,12:35分,行至井底车场,吴某电话通知项目部经理余某,说:“郭某被平板车衬木撞伤,赶紧准备好车在并口等着”,然后吴某和王某轮流将郭某背出井,出井时间为13:30分。同时,项目部经理余某接到汇报后即刻给右玉县玉井镇医院打电话,说明了伤者情况,医院让余某赶紧送往朔州市人民医院。出井后,俩人将郭某放至项目部皮卡车后,王某便去澡堂洗澡换衣服了。吴某随同项目部经理余某前往朔州市医院抢救,当行至朔州郊区时,发现郭某已停止呼吸,没有脉搏,未到医院已经死亡。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兴安矿建公司机掘一队作业人员郭某安全意识淡薄,平板车落道后,在落道车没有采取打眼和背十字杠的措施情况下,违章操作,致使平板车溜车将其撞伤,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兴安矿建公司机掘一-队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各种安全专项措施不力,施工作业只进行班前会任务安排,现场未安排安监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兴安矿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配备安监工,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到位,工人未经培训便安排上岗,职工自保互保能力不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千井煤业公司由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外委队组安全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七、防范措施
1.兴安矿建公司项目部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一次事故反思活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兴安矿建公司项目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井下作业场所配备专职安监工和瓦检工,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
3.千井煤业公司要加强对外委队组的安全管理,强化外委队组安全教训和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4.同生煤矿生产管理公司要理顺各施工单位于用工单位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