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18年3月5日
二、事故地点:辅助运输大巷
三、事故类别:辅助运输事故
四、伤亡情况:2人死亡
五、事故经过:
2018年3月5日下午16时,富昌公司四明山项目部掘进队队长许某某违章安排工人刘某山(死者)、刘某肉(死者)驾驶非防爆胶轮车入井作业,刘某山驾驶非防爆胶轮车在副斜井行驶过程中高速行驶,由于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撞击9#煤辅助运输大巷正前方密闭。
20时左右,项目部后勤总管吴某某吃过晚饭后,发现胶轮车还未升井,立即向许某某汇报了情况,许某某安排吴某某入井查找。
20时50分左右,吴某某在9#煤辅助运输大巷正前方密闭处找到了事故车辆和受伤人员,事故车辆将密闭墙撞塌,2名工人受伤严重,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电话汇报事故情况,项目部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入井救援。
23时左右,将刘某山和刘某肉2人抬至地面,送往长治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2人均已死亡。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项目部擅自违章组织人员、车辆下井;刘某山违章驾驶非防爆车辆同刘某肉下井作业,在副斜井行驶过程中出现高速运行,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撞击9#煤辅助运输大巷正前方密闭致2人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富昌公司四明山项目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矿井“一停四不停”期间违章指挥,现场人员违章作业,违规使用非防爆胶轮车入井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项目部没有对新工人进行72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刘某山(死者)2018年5月3日到矿,只进行口头培训教育,4日上班,5日就因违章作业导致伤亡事故。
3.富昌公司对四明山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实不细,对项目部长期存在的违规使用非防爆胶轮车入井的问题,期间虽进行两次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并制止。
4.建设单位四明山煤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出入井检身制度执行不严格。对项目部地面车辆的监督管理粗放,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部长期违规使用非防爆胶轮车入井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5.晋城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非防爆车辆入井管理不严格。在2017年9月份的检查中,虽发现项目部使用非防爆车辆入井,责令停工整顿并进行了处罚,但对问题的彻底整治跟进监督不深入、不到位。
七、防范措施
1.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查找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检查制度及出入井登记和检身制度的漏洞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提高的具体措施,举一反三,完善制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队组的监督检查力度,将项目部施工人员纳入班组管理、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安全管理。
3.加强现场管理,大张旗鼓开展反“三违”活动,确保反“三违”的威慑作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严禁未经岗位培训的人员无证上岗。
4.涉煤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矿井的管控力度。要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严格要求所属矿井依法依规履行“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职责;对所属矿井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深入全面排查摸底,严禁无安全标志机电运输设备和不合格设备在井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