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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吉林省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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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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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时间:2012年4月6日9时55分二、事故地点:井下南一上顺+40米标高掘进工作面三、事故伤亡情况: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0万元。四、事故经过:4月6日白班,全矿入井作业人员共70人。其中,+40m标高南一上顺槽出勤5人,运输下山掘进面出勤8人(含1名电工),回风下山掘进面出勤6人,+25m标高南二下顺槽无人作业。该矿当班带班矿领导为矿长

一、事故时间2012年4月6日9时55分

二、事故地点:井下南一上顺+40米标高掘进工作

三、事故伤亡情况: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0万元。

四、事故经过:

4月6日白班,全矿入井作业人员共70人。其中,+40m标高南一上顺槽出勤5人,运输下山掘进面出勤8人(含1名电工),回风下山掘进面出勤6人,+25m标高南二下顺槽无人作业。该矿当班带班矿领导为矿长王化祥。

+40m标高南一上顺槽掘进工作作业人员在班长李云涛的带领下,8时入井,入井后留1人在+38.3米标高的运输下山车场倒车,李某涛等4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在打了11个炮眼、放了6个掏槽眼后,李某涛在打靠右帮的顶眼时,发现右帮已装完药的辅助眼(在右帮中部)向外淌水,就大声喊“跑”,4人跑出约20~30米后,听到掘进面有轰隆声,透水事故发生了。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矿井未准确掌握原老空区下限位置,+40m标高南一上顺槽掘进工作面巷道测量出现偏差,致使在图纸上标注的40米防隔水煤柱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导致巷道掘进过程中掘透老空积水;安排作业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致使透水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

(二)间接原因

1.丰兴煤矿探放水工作存在明显漏洞。该矿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在初次探放+40m标高南一上顺槽掘进工作面上采空区积水前没有准确估计积水量,在初次放水近8000立方米后,未对放水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没有掌握探放水实际效果就盲目安排掘进;编制的掘进施工探水钻孔措施违背《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只打两个探水钻孔循环前进,没有按规定在平面和竖面形成扇形布设,满足不了探放水效果要求,致使在掘进过程中掘透老空积水;没有按照编制的《南一上顺槽

+40m标高打钻放水设计》在180米位置打钻放水,致使该巷道在掘进到188.4米时掘透老空积水

2.丰兴煤矿技术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该矿未能准确掌握矿井老空位置、积水区间和水量等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实际采空区下限比图上标注的要低;另一方面在巷道上部有积水的情况下,一直采用罗盘仪对+40m标高南一上顺槽进行测量,没有及时用经纬仪进行复测,造成矿井在测量工作中出现重大偏差,实际工作面位置比图上档注位置向采空区一侧偏差平距达24米。由于这两方面的问题,导致在图纸上标注的40米煤柱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致使+40m南一上顺槽掘进工作面施工时透老空区。

3.丰兴煤矿冒险组织生产。该矿没有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作原则,在明知上采空区有积水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急于组织生产,安排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后,人员无法撤离。

4.丰兴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不到位。矿井虽然成立了防治水机构,但没有真正承担起防治水工作责任,且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力量不足,防治水领导小组的多数成员不清楚防治水工作职责,防治水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探放水措施作业规程贯彻不到位,矿井部分管理人员不知道作业规程探放水措施的相关内容,没有按规定对探放水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忽视安全培训工作,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探放水作业。

5.当地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蛟河市煤炭管理局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职责不清、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监管计划,对丰兴煤矿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防治水重大隐患失察。蛟河市政府在监督职能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上工作力度不够,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工作要求不到位。

六、防范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以及矿井在瓦斯治

理、水害防治上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把“打非治违”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有机结合,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二)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原则,认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积极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确保能够准确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矿井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窑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及受水害威胁的煤矿,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和施工。凡矿井存在重大水患以及在生产和施工中发现透

水征兆的,必须立即按规定撤出人员。

(三)从严煤矿探放水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编制探放水设计,确保探放水设计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靠性探放水施工必须由有证人员进行操作,同时每次探放水结束后,必须进行探放水总结分析,对探放水效果进行严格评估,不能确定积水全部放出的,不得解除水害威胁。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按规定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各种制度,严禁安排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

(四)切实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确保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作业现场得到有效执行。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煤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配备,积极采取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强煤矿安全技术队伍建设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探放水工、监测工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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