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矿长、矿总工程师、 爆破工、 采掘区队长、 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这是因为矿井风流中含有不同浓度的瓦斯,为了防止检修电气设备时可能造成的电气火花,引燃或引爆瓦斯,在检修电气设备时进行瓦斯检测,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严禁进行电气检修。
电钳工没戴便携瓦斯检查仪,属于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后应该立即停止其工作,责令其改正,并按“三违”处理;其他人员发现后,应该提醒其改正,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