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且未及时修复的。
(3)瓦斯抽采系统未严格执行定期检修、保护试验、检测检验制度,造成设备故障的。
2.管控措施:
(1)定期维护瓦斯泵,保证运行中的瓦斯泵故障停机时,备用泵能及时开启。
(2)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保证有效投入使用。
(3)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定期检修、保护试验、检测检验制度,定项目、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和检测检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系统无经常性故障、中断抽采的情况。查看井下瓦斯浓度,查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效果。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
(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
(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
(5)区域预测工作为不具备测定资质单位实施的。
(6)人为修改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测定指标数据,造成假测定违规组织生产的。
(7)区域预测不达标或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违规组织生产的。
2.管控措施:
(1)矿井必须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必须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3)预测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
(5)必须由具备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工作。
(7)区域预测不达标或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
(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不连续、不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又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
(3)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要求的。
(4)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不能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的。
(5)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或者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直接影响区域措施效果的。
(6)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没有对突出煤层采取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的。
(7)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区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的。
(8)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作业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没有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
(9)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内的。
2.管控措施:
(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保护层的选择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
(2)实施保护层开采必须连续、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且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
(3)保护层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
(4)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必须能够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
(5)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钻孔布置均匀,不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
(6)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采取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
(7)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不得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
(8)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作业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及时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9)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0)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控制防突措施超前距,及时进行预报。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1)实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层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或者工作面进行区域(局部)效果检验的,或者效果检验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
(2)在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措施后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进行区域验证的(直接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验证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验证结果的。
(3)保护层开采存在以下情形的:①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②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③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④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
2.管控措施:
(1)实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层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或者工作面进行区域(局部)效果检验,效果检验方法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
(2)在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措施后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进行区域验证(直接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除外),验证方法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
(3)保护层开采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进行实际考察,并进行检验。
(1)压风自救无风组织生产作业的。
(2)突出危险工作面违规采用风镐掘进落煤,未采取远距离爆破作业的。
(4)未执行远距离爆破停电撤人制度的。
(5)起爆地点、警戒地点未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
(6)未按规定构筑避难硐室的。
(7)未按规定构筑防突反向风门的。
2.管控措施:
(1)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每班对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保留检查记录备检;采掘作业前对采掘区域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确认后组织生产。
(2)突出危险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作业,应采取远距离爆破作业。
(3)加强自救器管理和维护。建立使用和维护记录,保证自救器数量和相关参数符合规定。
(4)爆破撤人时清点撤出人数,爆破前向调度汇报,查验人员定位落实爆破前是否撤出全部人员。
(5)起爆、警戒地点必须按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6)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设计,按规定构筑避难硐室。
(7)严格按照要求构筑反向防突风门,并按规定对反向防突风门进行检查维护。
(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