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八点班,某矿XXX开拓工作面施工作业班长张三、流动电钳工李四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
违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罚则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人员未携带便携,必然无法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显而易见,上述人员未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安全设备)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