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18年10月12日3时55分
二、事故地点: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尽头处(标高+58.10m)及以下25m范围内
三、事故伤亡情况: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9.77万元。
四、事故经过:
10月11日晚班,矿井未组织召开进班会,全矿入井10人,其中西翼5人,东翼5人。23时左右,晚班东翼区域带班师傅黄某牙与10月11日中班带班师傅钟某文进行了简单工作交接,钟某文介绍中班在探煤上山迎头退回约35m处,从巷道左帮开门处继续施工探煤巷,已掘进了两架棚(约1.2m),并且进行了架棚支护,晚班要架设抬棚加强支护,架完抬棚继续掘进探煤。23时15分,黄某牙在井口向大工郭某刚、小工朱某成、放斗工冯某武、绞车司机钟某英布置了当班工作。
12日0时左右,黄某牙、郭某刚、钟某英、朱某成、冯某武一起下井。黄某牙与郭某刚两人走在前面,先到达探煤上山,两人一起对新开门的探煤巷迎头进行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郭某刚开始为架设抬棚做准备。黄某牙又到原探煤上山查看了安全情况,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钟某英、朱某成、冯某武走在后面,到达+8m水平后,三人将运送下来的支护材料搬运到探煤上山。凌晨3时30分左右,搬运完材料的钟某英与黄某牙一起从探煤上山出来,分别去东下山开绞车和+8m水平煤大补风筒,当时郭某刚正在迎头巷帮抄底,朱某成在探煤上山与新探煤巷交叉口处加工支护材料,冯某武在
探煤上山沿线整理溜槽。
黄某牙补风筒的时候,感觉到一阵风从+8m水平煤大巷吹出来,接着就看到水从+8m水平煤大巷流出来了。
与此同时,到达东下山绞车房约15分钟后的钟某英(从探煤巷迎头出来累计大约三十分钟),听到了下面巷道有“轰隆”的响声,紧接着感觉到一阵风从下山巷道里吹过来。
黄某牙看到+8m水平煤大巷流水后,立即跑到东下山绞车房向地面调度室打电话汇报,说“井下透水了,有三个人没有出来”。汇报完后,黄某牙与钟某英一起去+8m水平煤大巷看到大巷水深约50cm,水比较浑浊,闻到有点臭味。
经调查组专家分析认定,本次透水量约70m3,煤泥量约50t。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东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尽头处(标高+58.10m)及以下25m范围内回撤捡煤作业形成自然冒落拱,造成煤岩柱变薄,承压能力下降,导致上部采空区积水突破煤岩柱,发生滞后透水。
(二)间接原因
(1)密闭构筑、启封不报告。麻竹坑煤矿2018年6月未按规定向分宜县安监局报告东斜井+8m水平密闭构筑情况,2018年9月启封东斜井+8m水平密闭也未向分宜县安监局报告。
(3)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区域既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也没有安装人员定位系统。
(4)采掘作业不报告。未将东斜井+8m水平作业情况向监管人员报告,且采用中晚班两班制作业,隐瞒该区域作业情况,逃
避监管。
(1)探放水设计不合规定。矿井编制的《斜井+8m水平探煤上山掘进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探明前方30m范围的水情,并保留20m探放水超前距,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小于30m的要求。
(2)水情不分析不预报。矿井已初步探明+8m水平探煤上山区域存在采空区积水,但探煤上山开工前,既未对该区域水患情况进行分析,也没开展水害预测预报。
(3)未按探放水措施施工。+8m水平探煤上山未按设计施工,巷道断面小,没有安设轨道,无法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未执行煤矿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探放水钻孔只是由当班掘进工人使用风煤来钻探,且钻探深度只有5m,仅保留了4m探放水超前
距,未达到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小于30m的要求。3.未落实防治水等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有透水预兆不撤人。+8m水平探煤上山施工时,矿井发现有“顶板冰凉、煤壁出汗”的透水征兆,未停工撤人。
(2)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2018年9月份以来矿领导下井带班一直未到东斜井区域带班巡视。
(3)违章无人制止、纠正。煤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安排工人违规使用风煤钻探水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1)黄某牙等东斜井区域作业人员,9月2日入矿后矿井未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2)探煤上山掘进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顶板冰凉”等透水预兆,但错误认为不是透水预兆,未撤人也未报告。
(1)双林镇企业安全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辖区内煤矿主要灾害不清楚;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管理不力,重点督促了驻矿安监员填写驻矿记录,未全面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
(2)双林镇党委政府对企业安全办公室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聘请的驻矿安监员不具备煤矿专业知识,且未有效督促驻矿安监员履职。
(3)分宜县安监局未按规定审查双林镇煤矿驻矿安监员资格;对驻矿安监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力,重点督促了驻矿安监员填写驻矿记录,未全面督促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
六、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