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矿XXX采区中部车场掘进工作面迎头有1个锚杆托盘未贴顶,1根锚索外露长度450mm,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违则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罚则内容: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2万元。
2.2022年9月4日,某矿XXX皮带巷煤仓甲烷传感器故障,导致该传感器误报警。
违则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罚则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结果:
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