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规行为:
(1)某矿XXX石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钻孔施工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时未绘制观测曲线;
(2)石门揭煤地点残余瓦斯压力钻孔实际施工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至5月28日,但《XXX石门揭煤区域区域校检指标测定方案的批复》的批复日期为2022年8月9日,未批复先施工,且残余瓦斯压力钻孔压力测定期间揭煤区域措施钻孔仍处于抽采状态;
(3)《XXX石门揭煤区域预抽瓦斯达标评判报告》中瓦斯抽采总量数据来源不准确,报告中计算的瓦斯抽采总量包含了预抽XXX回采区域和预抽XXX溜子道掘进区域的瓦斯抽采量;
2、违反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处罚结果
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