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18年12月24日12:40分
二、事故地点:20105综采工作面
三、事故类别:机电事故
四、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
五、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4日6:30分,综采队队长王某世组织召开早班班前会,安排在20105综采工作面进行调整支架、对连接头等工作,并强调在调整支架和对连接头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
7:40分,综采一班18人(卫某杰在地面干活,未下井)陆续到达井下作业地点。班长郝某新进行了现场工作分工,他本人带领支架工组长朱某斌、支架工郭某军在工作面调架、对连接头,其余人员在运输顺槽调试转载机、回风巷运单体液压支柱。
郝某新安排郭某军去回风顺槽找螺丝、链子,然后与朱某斌两人调整52#架。12时许,52#架调整到位。郝某新将钢丝绳绳头从52#架移至53#架,朱某斌和找东西回来的郭某军打设52#架和53#架之间的单体液压支柱。前部溜子不能启动,郝某新就去工作面机头查看情况。12:30分许,郝某新返回53#架处,朱某斌和郭某军正在争执:在调整53#支架过程中,尾梁调整一次后,支架不能完全靠拢(一根单体液压支柱支撑53#支架),朱某斌安排郭某军卸掉单体液压支柱进行调架作业,郭某军查看现场情况后,告诉朱某斌单体液压支柱不能卸,支架可能发生倾倒。朱某斌说没事,并随手递给郭某军一个卸压手把,郭某军没有接,对朱某斌说:“要放你放,我不放。”郝某新了解情况后告诉他们:不要争吵了,这根单体液压支柱不能卸,并向他们说明了卸掉单体液压支柱可能导致的后果。郝某新说“你们两个躲到安全地点(已安装好的支架内),我去联系让绞车将支架牵引牢靠后再卸这根单体液压支柱”,他俩回答说“可以”。郭某军随即向机头方向走去,朱某斌还在原地观察,郝某新向机尾方向信号装置走去。郝某新刚走到57#架处就听到支架滑动的响声,就返回到53#架处,发现53#架倾斜下滑,单体液压支柱倒在一旁,朱某斌趴在52#和53#架中间、头部流血。
郝某新到事故现场后喊朱某斌,没有应答,上前查看发现朱某斌头部受伤,就立即通过52#架处的语音信号喊跟班副队长杨某学,说“工作面有人受伤,赶紧过来几个人帮忙”,并向调度作了电话汇报。听到语音广播后,师某荣、王某珠陆续赶到现场,跟班副队长杨某学随后赶到。对朱某斌进行简单包扎后,用风筒布制作了简易担架,将朱某斌抬送到副斜井井底车场,再用矿车运输升井。13:40分伤者朱某斌出井,立即转移到已停在井口的救护车上,紧急送往河津市圣济医院进行救治。
14:50分,医院宣布朱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朱某斌违反《20105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进行调架作业,且未听从班长郝某新和同组作业人员郭某军的劝阻,在53#支架防倒钢丝绳未完全受力拉紧的情况下,站位不当且擅自卸载单体液压支柱,造成53#支架突然倾斜下滑,该支架防倒油缸击中其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装作业规程现场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程“调架时使用防倒油缸将上方相邻的至少5架连锁在一起,依次推移、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操作,而是单架移动调架。
2.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事发当班工作面没有安全员现场盯守。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安全观念淡薄。
七、防范措施
1.船窝煤业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职工责质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2.船窝煤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3.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全市煤矿企业结合本次事故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风险点预控和岗位风险防控“双预控”管理,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