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1月11日颁布实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对煤炭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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