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扫一扫打开手机网站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瓦斯检查、超限、排放瓦斯易出现重大隐患及管控措施

通风安全通风安全
2022-10-29 09:41
阅读(0)
分享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2次的。(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3次的。(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2次的。

(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3次的。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的。

(4)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的。

(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的。

(6)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未按规定纳入检查范围的。

(7)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

2.管控措施

(1)加强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按照瓦斯检查操作规程作业。

(2)及时编制和调整瓦斯检查计划,井下安装机电设备计划要报通风区队长签字。

(3)瓦斯检查员按照巡检路线进行瓦斯检查,同一地区瓦斯检查员在指定的固定电话汇报,并按要求进行班中汇报。

(4)按照要求对井下机电设备设置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对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6)将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按规定纳入检查范围。

(7)加强瓦斯检查员个人业务和素质教育,提升个人专业水平和素质水准。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使用电钻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的。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

2.管控措施

(1)采掘作业过程中有瓦斯异常情况(瓦斯忽大忽小,变化超过0.2个百分点)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2)发生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严格落实“两停、一撤、六查”制度,即: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压实、抽采是否达标、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3)加强全员瓦斯专项培训,提升全员瓦斯防治意识,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2)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3.0%,但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或者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

2.管控措施

(1)启封密闭恢复巷道通风前,通风部门派人检查密闭内外瓦斯浓度

(2)根据瓦斯浓度大小,通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瓦斯排放等级编制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排放瓦斯人员入井前,通风部门组织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所有参加排放人员职责,并签字存档。

(4)排放瓦斯开始前,排放瓦斯负责人必须先落实好现场警戒人员到位,按措施要求切断受影响地区范围内所有非本安设备电源,确认混合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设到位。

(5)排放瓦斯执行“停电、撤人、限量”的原则,并按要求设置警戒。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矿山安全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saqw.com/news/2236.html

打赏 0

发表评论

广告

广告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