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地点:16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右侧帮
三、事故伤亡情况: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7.99万元。
四、事故经过
2011年8月19日11时30分,当班入井到1601运输巷作业人员有班长向某林、掘进工人张某健、王某易、黄某国、张某宝、张某,瓦检员赵某芳、安检员吴某奎、杂工傅某登。在向某林的组织下,接班后首先向前延伸了4m皮带,接着用综掘机向前掘进1.8m,架设了两架工字钢棚。在架设第二架棚子时,新架设的两架棚子间右侧煤壁下部约1m高处突然片邦,片邦面积0.6m×0.5m,片邦处有一股指头粗细的水沿煤壁流出。向某林立即用距工作面约40m处的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了情况,时间为16时03分。调度室内正准备开调度会的矿长谭某智安排向某林尝一尝水的味道,向某林尝过后再次电话汇报说水是咸的。谭某智要求向某林“再观察观察,有变化迅速撤人”。向某林接到指令后,一面注意观察水情,一面安排人加固支架,并在片邦处加了一块背板,当发现工作面迎头右侧煤壁长2m、高1m范围内都有水渗出时,便收拾了工具,带人向外走。
16时21分,16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右侧帮发生透水。当时向外走的6名作业人员中,张某走在最前面,当其走到到离工作面约100m处,突然听到身后传来很大的响声,张某迅速向外跑,途中先后遇见安检员吴某奎、瓦检员赵某芳和杂工傅某登。张某沿16#层皮带大巷经主井到达地面,随后到调度室汇报了井下透水情况;赵某芳沿16#层皮带大巷到了煤仓处,用电话向调
度室报告机掘巷透水,6人被困;傅某登沿材料上山下到16#轨道大巷,沿该巷到达副井井底车场,乘罐笼升井。
事故发生时,入井人员共有67名,其中9#层51人,16#层16人。1601运输巷内9名作业人员除张某、赵某芳、傅某登3人脱险外,吴某奎等6人被困。其余16#层7人及9#层51人均处在事故未波及的范围内,没有遇险。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6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煤壁承受不了采空区积水压力突然崩塌,采空区积水涌出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长富煤矿违反乌海市有关部门关于16#层未经批准不准复工的相关规定,擅自组织在16#煤层掘进作业。
2.长富煤矿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在没有调查清楚矿井水文地质和周边小煤矿采空区的情况下,16#层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探放水作业而盲目施工。
3.矿方采取调整16#层工人作业时间,藏匿16#层入井人员登记,图纸、各种记录台帐资料不反映16#层施工情况,16#层施工人员不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监测监控系统对外不显示16#层的信息等手段,对监管监察部门隐瞒16#层的施工作业,逃避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
4.从16时03分发现透水征兆到16时21分发生透水事故,矿长没有果断下达撤人命令,延误了最佳撤人时机,导致较大人员伤亡。
5.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违规施工现象应发现而没有发现。
6.海南区政府及区煤炭局,对煤矿违规施工监管不到位。
六、防范措施
1.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将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强化水害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中关于“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
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应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生产,有效遏制煤矿事故。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认真落实针对16#煤层提出的“四个重新”的要求,加快水文地质补勘报审工作。凡不符合“四个重新”
要求及水文地质补勘未经审批的煤矿企业,16#煤层一律停止施工。
3.乌海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尤其要重新、从严制定驻矿安监员的聘用标准,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对隐患排查必须严防盯守,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