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闽〔2022〕46号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了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巩固上半年来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稳定的安全形势,现将国家矿山安监局调查统计司发布的《2022年4月全国矿山事故分析及近期安全风险研判》进行摘要,转发给你们。结合福建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事故防控“四个一”(一季度一预警、一季度一分析、一季度一会商、一季度一警示)机制为平台,组织矿山企业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结合实际分析今年以来全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树牢“两个至上”理念,强化安全发展和红线意识,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要开展矿山安全风险研判。督促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严抓煤矿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汛期水害防治等关键环节,坚决遏制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认真落实《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以“严执法”倒逼“真整改”,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巩固提升,推动压实市、县(市、区)、镇(乡)三级政府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动态巡查。要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明停暗开,以及非煤矿山领域“一证多采”、不按设计规定施工、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金矿洗洞等非法违规行为。对于严重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厉追究矿长、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责任,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四、做好汛期防汛度汛的各项工作
针对汛期预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回头看评估式监察和联合督导执法等为手段,紧盯水害等主要灾害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汛期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精准发布停产撤人指令,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加强尾矿库的日常检查,严格执行排水系统日常维保、地面巡查等汛期雨季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没有保障不生产。
判(摘要)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安全风险研判(摘要)
一、1-4月份全国事故情况
(一)总体情况。
1-4月份,全国矿山共发生事故71起、死亡103人,同比减少42起、84人,分别下降37.2%和44.9%。其中,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9人,同比减少4起、24人,分别下降50%和55.8%;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4人,同比减少1起、18人,分别下降50%和56.3%;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二)煤矿事故情况。
1-4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36起、死亡57人,同比增加8起,上升28.6%,死亡减少6人,下降9.5%。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8人,同比减少2起、7人,分别下降66.7%和46.7%;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4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减少7人,下降33.3%;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三)非煤矿山事故情况。
1-4月份,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35起、死亡46人,同比减少50起、78人,分别下降58.8%和62.9%。其中,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2起、17人,分别下降40%和60.7%;未发生重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11人,分别下降100%;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四)1-4月份事故特点
1.从事故类别分布看,煤矿事故中排名前3位的是顶板事故(13起、27人)、运输事故(11起、11人)、瓦斯事故(2起、9人)。非煤矿山事故排名前3位的是冒顶片帮(9起、10人)、高处坠落(3起、6人)、坍塌(3起、6人)。
2.重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进入3月份以来,已经连续发生4起重大涉险事故。3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平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98人涉险,1人死亡;3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道尔铝业有跟责任公司低品位矿储存场发生溃坝;4月2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融安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7人涉险;4月8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重新集铁矿发生火灾事故,18人涉险,1人死亡。
3.瞒报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已经查实6起煤矿瞒报事故,其中5起瞒报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和冬残奥会期间,1起事故是在调查贵州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事“2·25”事故时发现。6起瞒报事故中5起发生在乡镇煤矿,1起发生在中央企业(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口孜东矿)。这反映出,重大政治活动等重点时段是瞒报事故的高发时段,乡镇煤矿仍然是瞒报事故的“重灾区”。
4.盗采案件频繁发生。年初,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出台了5个方面的重要举措,但是今年以来,贵州、云南、河南、溯南先后发生非法盗采事故或案件,造成23人死亡。这充分表明,打击非法盗采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重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
1.瓦斯管理问题多。贵州利民煤矿人为移动、包裹井下瓦斯传感器,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事故地点9号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云南省富源县平庆煤业公司事故地点煤层具有潜在突出危险性,煤矿采取的局部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煤层的突出危险,掘进机割煤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云南省昭通市镔雄县融安煤矿瓦斯治理不到位,不如实记录瓦斯检查数据,瓦斯牡查不达标,工作面出现动力现象、发现突出征兆仍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直至发生突出。
2.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贵州利民煤矿在位于主斜井300米处与回风斜井之间中部联络巷内、水泵房机电物资库内和回风斜井230米处设置3个隐蔽出口,在隐蔽区域布置12个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山酉省驻汾县铁宝晦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屐行停工停产要求,停工期间违规组织工人下井。
3.超层越界开采。贵州三河顺勋煤矿在矿井一采区东翼矿区边界外布置隐蔽采煤工作面,在隐蔽采面下顺槽打设假密闭;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融安煤矿采用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井下采掘工作面,越界进行探煤作业;湖北省秦岭矿业金莲洞绿松石矿打假密闭,越界开采。
4,非法违规分包转包。贵州三河顺勋煤矿将矿井整体承包给正地公司,正地公司将井下采煤工程、井下综掘作业、井下炮掘及巷修分别承包给四名自然人,其中两名自然人又将井下采煤工程转包给2支采煤队。山酉省襄汾县铁宝峰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将井下喷浆作业分包给没有从业资质的人员。
5.教育培训不到位。贵州三河顺勋煤矿安排未经培训的工人入井作业,采用补签培训记录作假;湖北省泰岭矿业金莲洞绿松石矿新工人入矿只培训16小时,远低于72小时规定。
二、近期安全风险研判
(一)安全保供压力加大。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进口煤炭 5181.2万吨,同比减少1650.8 万吨,下降24.2%。近期,受欧美等国对俄罗斯制裁影响,多国开始全球“抢煤”,进一步推高煤价,欧盟等一些国家重启已经退役的燃煤电厂,煤炭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我国煤炭进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要完成今年的煤炭保供任务,更多的还需要立足国内,将导致一些地区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采掘接续紧张甚至失调、长期停工停产煤矿“一哄而上”等系统性重大风险更加突出。此外,4月26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笫十一次会议提出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进一步加大能源保供的难度,煤炭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汛期防水害任务重。中央气象台最新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旱涝并重,北方地区降雨普遍偏多。黄河流域中下游、海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的总体降水量会处在明显偏多的状态,且暴雨天气较多,可能会出现比较严重的汛情。极端天气气侯事件偏多,登陆我国的台风数量偏多。矿山企业在做好常规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防范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淹井、尾矿库溃坝、露天矿山滑坡垮塌等事故风险。
(三)瓦斯防范不能放松。今年以来,贵州发生了一起煤与瓦斯突出较大事故,云南发生了两起重大瓦斯涉险事故。近日波兰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这警示我们, 要时刻绷紧瓦斯防范这根弦,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紧盯瓦斯“笫一杀手”不放松。
(四)非法违法生产风险较高。矿产品价格商位波动, 受利益驱动,一些停产停建矿山可能会出现擅自恢复生产和建设、人员盲目入井带来安全风险。同时,就业因难导致一些务工人员铤而走险,参与盗采矿产资源几率增大,易引发事故。
(五)疫情风险不容小视。国内疫情多点散发,一些地方按下“慢行键”,甚至“静态”管控,导致现场监管执法受限,带来漏管失控的风险。疫情缓解后,经济活动快速恢复同样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巨大冲击,存在巨大风险,应提前谋划、尽早防范。
(六)近5年同期事故情况。近5年5月份煤矿共发生较大事故12起(河南4起、山西2起、黑龙江2起、湖南2起,安馓、山东各1起)。其中,瓦斯事故5起、水害事故3起、顶板事故2起、一氧化碳中毒和运输事故各1起。近3年5月份,非煤矿山发生4起较大事故,黑龙江(透水)、云南(坍塌)、贵州(爆破)、西藏(起重伤害)事故各1起。
此外,个别省份煤矿在当前煤炭价格处于高位的情况下,仍然经营困难,欠发职工工资,矿井投资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存在职工队伍不稳、人员流失、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投入不足、管理滑坡等问题,煤矿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落实4月21日矿山安全防范暨防治水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矿山事故。
(一)扎实推进大检查工作。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各地要深刻吸取露天煤矿边坡滑坡、坍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家局即将下发的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的部署,利用3个月的时间,重点从边坡管理、边坡监测、防排水等方面进行检查,通过专项检查,防范化解边坡风险隐患,遏制各类边坡事故发生。
(三)用好矿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矿山风险监测系统开展远程监管监察工作,紧盯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大班次”和超员下井、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等重大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瓦斯防范工作。要认真落实《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汛期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精准发布停产撤人指令,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
(四)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要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明停暗开,以及非煤矿山领域“一证多采”、不按设计规定施工、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金矿洗洞等非法违规行为。对于严重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厉追究矿长、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责任,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五)紧盯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盯今年以来矿山事故多发的贵州、湖北、云南.广西、江西、陕西、山西等地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防发生瓦斯、顶板、水害等事故。要督促保供压力大、任务重的山西、内蒙古、新疆、河南、山东、安徽等省份,统筹好保供和安全的关系,坚决守住矿山不发生系统性安全风险和重特大事故的底线。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不能因为疫情反弹而放松监管监察,要充分发挥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视频抽查和线上巡查,确保不放心矿井、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始终有人盯、有人看、有人查。
(六)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按照国家局大检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