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各位专家,经查询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井工煤矿并无爆炸物品当班退库之规定;只有露天矿井章节第525条有此要求。
而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28号)文件内容,原要求爆炸物品当班必须退库的《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安监总煤调[2015]16号)文件已经废止。那现在是否可以按新规程有关条款执行,爆炸物品不必执行当班退库之规定??
网友你好。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