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XXX矿为高瓦斯矿井,2022年1月3日0点班,矿井对XXX轨道巷、皮带巷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安设的甲烷传感器T混调校时,发现瓦斯浓度超过1%时,该甲烷传感器不能断开XXX轨道巷掘进工作面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供电,故障处理到2022年1月3日8时30分,期间未停止XXX轨道巷、皮带巷双巷掘进工作面作业。
违则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则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8的要求。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罚则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